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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為避免資遣勞工,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始得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並本誠信原則,以書面約定之,並確實通報當地勞政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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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受景氣因素影響致停工或減產,為避免資遣勞工,經勞雇雙方 協商同意,始得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減少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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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如未經與勞工協商同意,仍應依約給付工資,不得片面減少工資。勞工因雇主有違反勞動契約致有損害其權益之虞者,可依勞動基準 法第 14 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並依法請求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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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2月13日勞動2字第0980130085號函釋:「雇主未經勞工同意,逕自排定所謂「無薪休假」,自屬無效之變更,勞工縱未於所謂「無薪休假」當日出勤,因係雇主逕自免除勞工出勤義務,勞工無補服勞務之義務,雇主仍應依原約定給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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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薪休假本就需要個別勞方同意,勞方不同意自然無法適用。
若您已明確拒絕,而公司仍未給付全月薪資,自然符合勞動基準法第14條1項5款情事,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當您已明確拒絕無心假,雇主還是持續安排輪休,此狀況屬於雇主受領勞務延遲(民法487條),簡單說,即你有提供勞務的意願,而雇主卻不接受你的勞務,由於非您拒絕提供勞務,故雇主仍有給付工資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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