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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領失能給付後.....

請問老師:勞工因突發疾病入院治療.目前於呼吸照呼中心治療與復健.現處於無自主能力.於同一公司服務已23年5個月.勞保舊制.實際領薪是超過投保薪資為最高的薪資.目前是已無薪病假計. 勞工在請領失能給付後會自動退保.此時公司的處理方式是如何才無違法.勞工該有的權益有?勞工舊制的退休金是如何計算?才無損勞工權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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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制退休計算

可參閱:勞工適用勞動基準法退休金制度年資之退休金試算表(勞退舊制) - 勞動部

 

公司的處理方式是如何才無違法疑慮可參考以下條文

 

勞動基準法

第 54 條

勞工非有下列情形之一,雇主不得強制其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

二、身心障礙不堪勝任工作者。

前項第一款所規定之年齡,對於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

作者,得由事業單位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調整。但不得少於五十五歲。

 

勞動基準法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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