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評價: 0 回應: 1 閱覽: 3273
置頂

保全工作時間合法?

這樣的保全時間合法嗎?早上8:00至12:00,下午2:00至6:00(共8小時)這樣安排合法嗎?

熱門回應

1

勞基法第35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勞基法是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
法令只要求連續工作4小時,最少要給30分鐘休息,讓勞工恢復體力
但並未規範休息時間有多長

 

2

建議參閱: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
每月240小時,是「正常工時上限」
每日正常工時上限是10小時
也就是24個工作日,每天10小時
如果一個班12小時,表示有加班2小時
24個工作日都加班2小時,已達整月正常工時+延長工時上限288小時
因此如果遇到大月,只能再多休1天,否則超過288小時上限,已經違法

勞工每 7 日中至少應有 1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經由彈性約定,得於 2 週內安排勞工 2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雇主不得使勞工連續工作超過 12 日。
例假日除非有天災、事變、突發事件等前提,需要緊急動員處理,才能出勤
而且需要通報主管機關,否則也違法
因此所謂的240小時正常工時上限,並不能每天8小時,連排30天

 

保全人員適用勞基法第84-1條的責任制,可參閱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
既然是勞動部核定公告的責任制工作者
則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並核備」,
不受勞基法第30條(工作時間)、第32條(加班上限)、第36條(一例一休)、第37條(國定假日)、第49條(女性夜間工作)規定之限制

只是責任制還是有其基本工資與加班費的相關規定,可參閱勞動部常見問答
且工作時間仍有其規範,可參閱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的工作時間規定:
(一)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0小時;連同延長工作時間,1日不得超過12小時。2出勤日之間隔至少應有11小時。
(二)保全業之一般保全人員每月正常工時上限為240小時,每月延長工時上限為48小時,每月總工時上限為288小時。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

意見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