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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用期未滿三個月

我想問,我7/1號上班試用期剛滿一個月想離職,但公司卻跟我說要等下一個業務來交接才能走,或者做到8/20才能走,老闆告訴我公司有規定一定要提早一個月提離職才可以,但.. 試用期不是沒有預告期嗎?且工作性質也只有搬磁磚跟跑業務,我也沒掌管公司機密之類的,到底是有什麼好交接的!?教育訓練也才那短短一天,想試問:是否能夠直接離職?工作沒交接造成公司損失要賠償的意思到底是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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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表明自請離職時,就發生效力,不須得到雇主同意
所以基本上,離職日仍以勞工聲明為主
何況您任職未滿三個月,離職並不需要預告期,注意做好離職交接即可
雇主若認為交接時間不足,造成損失,向勞工求償,自無不可
只是雇主需舉證其損失,並說明勞工所負責的工作,真有設定較長交接期間的必要
而且,雇主只能循法律途徑求償,不可扣勞工的工資
否則違反勞基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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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參閱勞基法第15-1條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勞動契約因不可歸責於勞工之事由而於最低服務年限屆滿前終止者,勞工不負違反最低服務年限約定或返還訓練費用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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