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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面議」是多少?低於四萬必須明確揭露|恩典法律事務所

薪資「面議」是多少?低於四萬必須明確揭露|恩典法律事務所-公開揭示

 

畢業季節即將來臨,大量社會新鮮人即將投入工作崗位。以往在尋找工作職缺時,各種徵才平台的工作職位,在薪資條件一項常常標示「面議」,許多人要等到面試成功甚至是實際到職之後才知道工作待遇,如果跟預期落差太大,又要重新再找工作,對於求職者來說,也造成了時間成本的耗損。

 

而就在去年(107年度)11月「就業服務法」通過新法修正,規定經常性工作薪資在新台幣4萬元以下的職位,在徵才廣告必須具體揭露薪資範圍,不能再以「面議」兩字概括,如果違反此項規定,雇主將被處以6萬到30萬元的罰鍰。

新法施行後實務操作上仍發生不少爭議,例如有些公司選擇在面試時才讓應徵者知道薪資範圍,無法達到讓求職者可以預先了解薪資範圍的立意,因此勞動部於108年3月21日發布勞動發就字第10805036151號解釋令,強調雇主在求職者應徵前就必須告知薪資範圍,薪資範圍得以區間、定額或最低數額方式公開。舉例如下:

區間:2萬8千元至3萬2千元

定額:2萬8千元

最低數額:2萬6千元以上

有了明確的規定之後,面對即將到來的徵才季節,求職者可以張大眼睛了解自己心儀的工作職缺,工作的內容及待遇是否符合期待;徵才的公司在處理招聘過程時更要注意相關規定,以免不慎被開張大罰單!

 

※參考法條:

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2項第6款:

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下列情事:

六、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就業服務法第67條第1項: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款、第六款、第十條、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六款、第十款至第十七款、第十九款、第二十款、第五十七條第五款、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六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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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恩典法律事務所

圖/Freepi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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