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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契約」是指當事人約定,受僱人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僱用人服勞務,而僱用人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82條)。
「委任契約」乃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承諾處理之契約(民法第528條)。所謂處理事務,凡屬於債之客體之ㄧ切事項均屬之。
「承攬契約」乃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等到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條)。承攬是以勞務之成果為給付內容,以工作之完成為契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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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性質須從從屬性認定,你所提供的資料不足,較難以認定,但可以確定的是,雙方很難是勞動法上定期契約適用者。
所謂定期契約係規範於勞動基準法第9條,主要定義為「非繼續性」工作,從你的論述,該公司應為經營快遞業務,即送貨為其主要的經營項目,既然為主要經營項目,那顯然就是繼續性的經營內容,而不是「非繼續性」。
快遞業者與從業人員的契約性質,一般來看比較偏向承攬契約,但仍要依據實際狀況才能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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