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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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頂

請問我們應該適用委任、承攬、僱傭關係??

您好:

我們平常為一家公司服務,每天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取件,完成後,再將剩餘物品繳回

那家公司就會依完成的數量、難度,給付報酬 (若當日有事就取消)

它有幫我們保勞健保,目前我們簽的是定期勞動契約

結果公司上週通知勞檢不通過,因為我們本來並未提供打卡等出缺勤紀錄

所以想請問我們目前簽定期勞動契約是對的嗎??

我們應該是適用委任?承攬?僱傭?的關係呢??  謝謝!!

熱門回應

「僱傭契約」是指當事人約定,受僱人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僱用人服勞務,而僱用人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82條)。

「委任契約」乃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方承諾處理之契約(民法第528條)。所謂處理事務,凡屬於債之客體之ㄧ切事項均屬之。

「承攬契約」乃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他方等到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民法第490條)。承攬是以勞務之成果為給付內容,以工作之完成為契約目的。

契約性質須從從屬性認定,你所提供的資料不足,較難以認定,但可以確定的是,雙方很難是勞動法上定期契約適用者。

所謂定期契約係規範於勞動基準法第9條,主要定義為「非繼續性」工作,從你的論述,該公司應為經營快遞業務,即送貨為其主要的經營項目,既然為主要經營項目,那顯然就是繼續性的經營內容,而不是「非繼續性」。

快遞業者與從業人員的契約性質,一般來看比較偏向承攬契約,但仍要依據實際狀況才能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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