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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行事曆

依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5-1條,2020年將會遇到國定假日遇例假日需予以補假。

例如:清明節假期(4/4~4/5)皆為假日,故於(4/2~4/3)補假

想詢問,

1. 補假這兩天若加班,加班費給予方式是?此加班時數是否計算在每月加班上限46小時內?

2. 若4/4出勤加班,加班費給予方式是?

謝謝您。

熱門回應

國定假日出勤,可以有三種處理方式:

  1. 給加班費
    勞基法第39條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台87勞動二字第 039675 號函
    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
    所以一般的國定假日加班,都是8小時內加給一日工資
  2. 調移(換別日休假)
    國定假日是可以經勞資雙方事先協商調移的
    但主管機關要求「確明調移日期」
    也就是要在班表或行事曆上註記調移到哪一天
    例如將108/1/1與108/1/4對調
    則1/1變成工作日,出勤不用給加班費;1/4性質變成國定假日,不必出勤
    萬一1/4又再出勤,則仍要依國定假日規格計算加班費
  3. 加班後由勞工選擇補休
    國定假日出勤,也可比照勞基法第32-1條的補休規定
    由勞工在出勤後,從加班費和補休之間,二選一
    如果選擇補休,期限內未休完,仍要回到加班當日計算加班費

 

您也可參考:『曹新南專欄』新版勞基法4種加班費精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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