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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裡關於延長工時的各項條文,均未規範加班的最小單位
所以加班時數的最小單位,基本上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議定
只是加班費的計算結果,不能低於勞基法的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就是: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應給延長工時工資
換句話說,只要是實際提供勞務、或是雇主要求勞工晚下班,無論幾分鐘都應給加班費
可以多,不可以少。多給就是優於勞基法;底限就是計算到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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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時間:係指勞工得自雇主之指揮、監督脫離,自由利用之時間。
如果休息時間勞工可自由支配,不受指揮監督,可不納入計算工作時間
反之,如果無法自由支配,仍要在雇主指定的場所待命提供勞務,仍應納入計算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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