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久任離職金??

您好

公司有久任離職金,5年以上到30年各有不同的基數,員工手冊上也同時記載有退休金,符合退休條件時的年資乘2,但是當我申請退休時公司跟我說,我只能拿到退休金,這跟我的理解有出入,久任離職金應該是鼓勵員工久待的獎金,所以我待到符合退休年紀,公司理應給我久任離職金跟退休金不是嗎??麻煩能給我相關的法條或判例嗎??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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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退金試算可參閱: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全球資訊網-勞保年金-勞保老年年金給付試算

勞工申請自請退休的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按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但受同一雇主調動之工作年資,及依第二十條規定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之年資,應予併計。勞基法第57條及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條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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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 

退休金(勞基法的勞工退休金) 
第 53 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第 55 條   勞工退休金之給與標準如左:〈舊制〉 
一、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給與兩個基數。但超過十五年之工作年資, 
每滿一年給與一個基數,最高總數以四十五個基數為限。未滿半年者 
以半年計;滿半年者以一年計。 

二、依第五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強制退休之勞工,其心神喪失或身 
體殘廢係因執行職務所致者,依前款規定加給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一款退休金基數之標準,係指核准退休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第一項所定退休金,雇主如無法一次發給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分 
期給付。本法施行前,事業單位原定退休標準優於本法者,從其規定。 


勞工退休金條例〈新制〉 
第 24 條 勞工年滿六十歲,工作年資滿十五年以上者,得請領月退休金。但工作年 
資未滿十五年者,應請領一次退休金。 
前項工作年資採計,以實際提繳退休金之年資為準。年資中斷者,其前後 
提繳年資合併計算。 
勞工不適用勞動基準法時,於有第一項規定情形者,始得請領。 


退職金 
答: 勞工保險條例 
第 58 條   年滿六十歲有保險年資者,得依下列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一、保險年資合計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二、保險年資合計未滿十五年者,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 
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有保險年資者,於 
符合下列規定之一時,除依前項規定請領老年給付外,亦得選擇一次請領 
老年給付,經保險人核付後,不得變更: 
一、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 
歲退職者。 
二、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三、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四、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五、擔任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滿五十五 
歲退職者。 
第 59 條   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請領老年一次金給付或同條第二項規定一次請 
領老年給付者,其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一個 
月;其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超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最 
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 
被保險人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其逾六十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 
計,合併六十歲以前之一次請領老年給付,最高以五十個月為限。 

 

勞動基準法 
離職金(受雇者主動離職) 


第 17 條   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 
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 
資之資遣費。 
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 
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第 18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若在同一公司年資未滿25年且年齡也未滿60歲 
要如何申請領取呢 
答: 勞動基準法 
第 53 條   勞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得自請退休: 
一、工作十五年以上年滿五十五歲者。 
二、工作二十五年以上者。 
三、工作十年以上年滿六十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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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處理勞資問題有兩條路線
一是申訴檢舉,勞工局經勞動檢查確認違法情節後,依法開罰
但這只限於行政裁罰,並不會釐清雇主要返還多少工資、加班費、資遣費
(勞工局是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關)
如果要追討工資、資遣費或加班費等權益,要另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同樣是向勞工局申請,兩條路線並不衝突
調解如果失敗,後續就是走法院訴訟追討

 

覺得權益受損,可向公司當地主管機關申訴
申訴管道可參閱勞動部:可申訴之相關單位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5990/5999/14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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