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是正職人員轉兼職特休計算
我是107/12/3到職薪水25000
勞動基準法第84-2條「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下略)」
所以年資當然是自到職日起算
特別休假若為部分工時工作者,則依工時比例進行計算。
107/12/3到職
108/7/1開始每週僅上三日
特別休假係以滿一年作為請休條件
正常上班日約為209日 部分工時天數為156日
每年正常總工時為:
365/7 = 52週又1天
1週40小時、1天8小時,共計2088小時。
209/7 = 29.85週
29.85*40小時 = 1194.28小時
156/7 = 22.28週
22.28*40小時 = 891.42小時
這段期間僅出勤3日,依比例891.42*3/5 = 534.85小時
1194.28+534.85 = 1729.13小時
1729.13/2088 = 0.82
7天*0.82 = 5.74天
您於108年12月3日起應有約5.74日特別休假
(以上計算皆已30日作為一個月計算,會有約略誤差)
另外,滿半年有3日特休,因您前半年皆為全時,故有3日特別休假。
月薪制,每日薪資計算應以月薪/30作為每日薪資,而非以出勤日數作為計算,除非有特別約定季薪方式。
預告期間應為日曆日,而非工作日,若遭資遣依法當然有資遣費。
1
部份工時勞工的年資計算,要看計算的目的而定
可參閱勞動部:部分工作時間勞工權益
附件: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
如果是要計算特別休假,可參考P3
依佔全時勞工正常工時之比例計算
2
只要約定為月薪制,在職幾天,就應該計幾天的工資 例假日、休息日,都依法工資照給 所以只要約定為月薪制,在職幾天,就應該計幾天的工資 依民法第123條: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因此不分大小月,一日工資=不含加班費的月工資總額/30 勞動 2字第 0960130677 號函: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係以月薪總額除以30再除以8核計者
3
如果約定在勞動契約中,則雇主變更勞動契約,應經勞工同意
若片面變更勞動契約
勞工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如果未在勞動契約中約定,則屬工作規則,由雇主訂定
只要公開揭示,勞工30人以上經主管機關核備,就對勞工有約束力,不須經勞工同意
4
勞基法第37條: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不過國定假日是可以經勞資協商調移的
所以一般國定假日出勤上班,可能會有兩種做法:
- 不調移,直接加班,則要加給一倍工資
- 與工作日對調,例如1/1與1/5對調,則1/1變成工作日,出勤不用給加班費
1/5變成國定假日,不用出勤,工資照給
但如果對調後,1/5又再出勤,則仍要依國定假日的規格,加給一倍工資
至於補休,必須是加班以後,由勞工選擇要補休
雇主不能規定加班一律只能補休
所以不直接算第三種方式
補休當天,自然也是工資照給;補休若為休完,仍要回到加班當日計算加班費
您也可參考:『曹新南專欄』新版勞基法4種加班費精華整理
5
資遣費計算可參閱:資遣費試算表 - 勞動部
雇主資遣勞工應在幾天前預告勞工?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2.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3.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