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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調動員工工作職務,必須考量員工及其生活利益|天秤座法律事務所

公司調動員工工作職務,必須考量員工及其生活利益|天秤座法律事務所-天秤座法律事務所

 

一、案例事實:

A居住在新北市三重區,必須照顧同居高齡65歲母親及患有精神分裂症的姊姊。A自民國90年5月17日起,任職B公司新北市三重產品管理人員,B公司於105年1月11日發生遷廠計畫公告暨搬遷計畫意願調查表,表示三重廠於同年2月15日遷至桃園市新屋廠,變更原約定工作場所,上開公告是B公司的調職命令。

 

二、案例解析:

(一)本案涉及B公司調職的合法性問題,早期有關雇主調職的合法要件,最先司法實務是依勞動主管機關所頒之調動五原則來認定,之後發展出具有彈性的「必要性、「合理性」之見解。2015年12月16日勞基法新增第10條之1規定: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並應符合下列原則:

一、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但因法律令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三、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四、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五、考量勞工及其家庭生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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