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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在職勞工,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那一般健康檢查是否准許同仁申請公假前往進行健康檢查?

1.雇主對在職勞工,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那一般健康檢查是否准許同仁申請公假前往進行健康檢查?

2.如果應該給予公假的話,那時薪人員如何給假?如何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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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十二條
雇主對在職勞工,應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
一、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者,每年檢查一次。
二、年滿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檢查一次。
三、未滿四十歲者,每五年檢查一次。
前項一般健康檢查項目及檢查紀錄,應依前條規定辦理。但經檢查為先天性辨色力異常者,得免再實施辨色力檢查。
實施第一項健康檢查及前條體格檢查時,雇主得於勞工同意下,一併進行口腔癌、大腸癌、女性子宮頸癌及女性乳癌之篩檢,其檢查結果不列入一般體格(健康)檢查紀錄表。
前項篩檢之對象、時程、資料申報、經費及其他規定事項,依中央衛生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一般健康檢查是否准許同仁申請公假前往進行健康檢查?法無明文規定,由勞資協商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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