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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薪制離職後休假要算成薪水

目前補休+特休還有95個小時可以用
換成一天上班8小時,還有11天的假(薪水)


如題,我這個月18號(星期五)離職
本人是月薪制週休二日,按照常理
假日不算工作日,六日應是贈送的 
但人事卻跟我說
看你跟主管約定到哪天(18號),所以從18號開始無論六日,就是算一天的補休

這很奇怪吧,六日本來就是休假,怎麼可以用六日來扣我的假?                                
我自己試算:
10/18最後一天,有11天假,是可以躺著領錢持續到11/4

月薪制離職後休假要算成薪水-月中到離職薪水


請問哪個才是對的?
可否引用法條讓我參考,感謝!

熱門回應

1

月中到職/離職薪水的問題,可先參閱:【沈以軒專欄】員工月中到職,當月工資如何計給?

只要是約定為月薪制,就應計算幾天的工資
未給休息日、例假日工資,則違反勞基法第39條
可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處2萬~100萬罰鍰

 

2

勞基法第38條第4項: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從106/1/1以後,只要是依法應取得的特休
離職時的未休天數,法令要求不論未休原因為何,一律折算工資

 

特休折現計算方式,見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1條第2項第1條第2目:
(二)前目所定一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
因此也就是以結算日最近一個月不含加班費的工資總額/30,做為一日特休應折現的工資

 

3

勞工局處理勞資問題有兩條路線
一是申訴檢舉,勞工局經勞動檢查確認違法情節後,依法開罰
但這只限於行政裁罰,並不會釐清雇主要返還多少工資、加班費、資遣費
(勞工局是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關)
如果要追討工資、資遣費或加班費等權益,要另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同樣是向勞工局申請,兩條路線並不衝突
調解如果失敗,後續就是走法院訴訟追討

建議您可向公司當地主管機關申訴
申訴管道可參閱勞動部:可申訴之相關單位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5990/5999/14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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