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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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頂

公司內部人員不需打卡身份疑慮詢問(進辦公室時間不定)

各位前輩好,

勞基法 第 30 條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以上規定已熟知,但以下有些問題請教...

狀況一:目前本人所待的公司,董事長有司機與秘書,此兩位目前皆沒有打卡(無備    置出勤紀錄)。

  1. 司機-出勤不定(跟著董事長跑/休),因此也無特休假可言。
  2. 秘書 - 雖有明確上班時間AM10:00-PM16:00進公司,但有時也會在外處理董事長的事,不進公司,但比照勞基法特休規定給假。

狀況二總經理、總經理特助兩位目前皆沒有打卡(無備置出勤紀錄)。

  1. 總經理 - 辦公室最大核決人,董事長已無實質處理企業事務之舉。
  2. 總經理特助 - 總經理職務代理人,除總經理外的最大核決人,但比照勞基法特休規定給假

 

以上人員若皆無委任契約,或是有委任契約應如何處理?

以上再麻煩前輩們解惑....應該如何做才能彈性又不致違法,謝謝!

 

熱門回應

形式並不限於單一形式,可由司機.秘書自行記錄每日上下班時間,再交給主管確認出勤記錄。

機屬84-1條適用範疇,其工時相對具彈性,比較麻煩的是待命時間與休息時間的確定,但至少出勤時仍應以各種方式留下紀錄,只要有工作紀錄就能作為出勤紀錄。

出勤紀錄依法皆需有紀錄,但其形式並不限於單一形式,以通訊軟體報告上下班時間亦可作為出勤紀錄,故可建置群組給與外勤人員,使其可報告目前是否處於工作狀態,並依其報告時間自行建置出勤時數與紀錄,之後再給予人員確認有無錯誤即可。

依您所述,貴公司主要經營權線係由總經理進行,故應屬於委任契約,委任契約不受勞動法保障,故無出勤紀錄之需求,反而,若要求總經理也記錄出勤時間,因已產生指揮監督之事實,則很可能被認定屬於勞動契約;董事長特助則顯然屬於勞動契約。

 

主管司機屬84-1條適用範疇,其工時相對具彈性,比較麻煩的是待命時間與休息時間的確定,但至少出勤時仍應以各種方式留下紀錄,只要有工作紀錄就能作為出勤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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