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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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跟工資有差異

我先生因職災在家修養兩個月,公司一開始只給工資30%13.000我要求公司給予全工資38.000,公司要求簽一張切結書說,職災補助下來後要歸還25.000,我所以歸還公司50.000,職災一共下來六萬多,公司要求要在將那一萬多交還公司。我想請問一下是否合理

熱門回應

雇主是先給你的,所以要返還。

依法若雇主有替勞工投保(含職災保險或其他商務保險),該保險給付金額得予以抵充賠償金額。

 

您薪資若為38,000元,投保級距應為38,200元,職災傷病給付每日應為38,200*0.7/30 = 891元。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雇主對於職災勞工有工資、必要醫療、失能與死亡補償的責任,單純以工資來說,雇主給與二個月工資共計76,000元。

76,000元-勞保局發給的金額,其餘額為應歸還雇主之金額,其餘則屬於雇主補償義務,應無歸還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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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基法第59條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左列規定予以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勞保費中的職災保險費,是由雇主全額支付,所以職災給付,可以抵充雇主的職災補償金
(雇主若有為勞工投保商業保險,一樣可抵充)

職災補償的是「原領工資

因為會申請職災給付,所以可以只給職災給付與全薪的差額
故要看看職災給付有多少錢?

請看勞保局的職災傷病給付標準
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職業病之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70%,自不能工作之第4日起發給

另外,依照職災勞工保護法第29條
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雇主應予留職停薪,如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再以公傷病假處理。
雇主可以先給普通病假,等勞保局認定是職災後,再給予職災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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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處理勞資問題有兩條路線
一是申訴檢舉,勞工局經勞動檢查確認違法情節後,依法開罰
但這只限於行政裁罰,並不會釐清雇主要返還多少工資、加班費、資遣費
(勞工局是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關)
如果要追討工資、資遣費或加班費等權益,要另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同樣是向勞工局申請,兩條路線並不衝突
調解如果失敗,後續就是走法院訴訟追討

建議您可向公司當地主管機關申訴
申訴管道可參閱勞動部:可申訴之相關單位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5990/5999/14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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