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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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離職被改成連續曠職三日

我任職日是7/29 

在8月的時候覺得不適合提離職, 被主管留住
9月的時候提離職, 主管說這樣9月整個月都會沒薪水, 所以我又硬撐了一下
在9月中的時候又提了一次, 主管還是說這樣就是沒薪水領
最後終於成功說好我能做到9月底
離職日期9/30 離職原因:自認不適
隔幾天後已經到了十月份,同事突然密我
問我是不是正常離職, 因為他看到我離職單不是正常離職
離職日期10/04 離職原因: 連續曠職三日
(我原本的離職單當下我有拍照, 被改的離職單我也有照片)
擔心曠職會有紀錄, 我跟主管要離職證明書
他遲遲不給我, 還一直要我新公司的長官撥電話給他或者給他我長官聯絡資訊
我一直找理由不給, 他當然也一直不給我離職證明
最後我還是選擇打電話告知總公司
總公司撥電話給他後, 他給我的也不是離職證明而是他馬上創作的新離職單
離職日期10/04 離職原因自認不適業務工作
我跟他說離職日期錯了, 他居然說說送單日期=離職日期
我想請問, 我離職單被這樣改成曠職, 離職日還是錯誤的
會影響到我日後工作嗎?
我該再跟總公司反應嗎?
這可以告偽造文書嗎?
因為這家公司每間分店估計都違反勞基法, 公司也永遠都有辦法講到員工無法做回應
舉個真實的例子: 我所有沒刷上班卡的日子全部都變成半日曠工了
他說因為沒打卡不知道我是不是遲到
我說可以調監視器, 他說哪家公司會因為沒打卡去調監視器查的
還跟我要現在任職公司的電話說要去問我長官⋯
以上這些都是我們當面講的居多 但部分都有對話紀錄
 
順帶一提,那公司還有業績沒到就禁止放假的狀況, 只是我放假就直接不去沒在管禁不禁
熱門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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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勞工表明自請離職時,就發生效力,不須得到雇主同意
所以基本上,離職日仍以勞工聲明為主

至於你說9月中的時候又提了一次, 主管還是說這樣就是沒薪水領,勞基法第26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2

勞工依勞基法第19條規定,請求公司交付不得記載不利於勞工事項之離職證明書,於法有據。

 

3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勞工局處理勞資問題有兩條路線
一是申訴檢舉,勞工局經勞動檢查確認違法情節後,依法開罰
但這只限於行政裁罰,並不會釐清雇主要返還多少工資、加班費、資遣費
(勞工局是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關)
如果要追討工資、資遣費或加班費等權益,要另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同樣是向勞工局申請,兩條路線並不衝突
調解如果失敗,後續就是走法院訴訟追討

建議您可向公司當地主管機關申訴
申訴管道可參閱勞動部:可申訴之相關單位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5990/5999/14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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