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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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上四小時 而且連續四小時 請問休息時間怎麼算阿

請問一下 目前在大醫院門診抽血 因為門診量大 雖然只有四小時但是是連續高壓四小時上班 而且也會因為等待人數太多而有可能加班一小時才下班 很好奇這樣的工作休息時間是怎麼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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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規範的是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
勞基法第35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可以看到條文規範的是「至少」30分鐘
目的是為了保護勞工,讓勞工在連續工作一段時間後,能有充分的休息。
因此只要雇主安排的休息時間不低於法令規定,就沒有違法的問題。

 

2

勞基法第35條的後半段:
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所以面對主管機關時,只要輪班制、或是公司有充足理由說明工作具連續性,另外調配休息時間是允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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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息時間:係指勞工得自雇主之指揮、監督脫離,自由利用之時間。
如果休息時間勞工可自由支配,不受指揮監督,可不納入計算工作時間
反之,如果無法自由支配,仍要在雇主指定的場所待命提供勞務,仍應納入計算工時

 

勞工局處理勞資問題有兩條路線
一是申訴檢舉,勞工局經勞動檢查確認違法情節後,依法開罰
但這只限於行政裁罰,並不會釐清雇主要返還多少工資、加班費、資遣費
(勞工局是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關)
如果要追討工資、資遣費或加班費等權益,要另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同樣是向勞工局申請,兩條路線並不衝突
調解如果失敗,後續就是走法院訴訟追討

建議您可向公司當地主管機關申訴
申訴管道可參閱勞動部:可申訴之相關單位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5990/5999/14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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