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p vote
0
accepted
1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8條,出差時間依據平常工作時間計算,如有加班員工必須經由主管允許。
2
先提兩個與出差有關的函釋:
(76)台內勞字第506181號函
勞工於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放假之日奉派出差,不論是否領有差旅費,均視為照常出勤,當日工資應依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加倍發給。
(75)台內勞字第451501號函
勞工奉命出差,其工作時間已超過平時工作時間,並有正當理由證明者,勞工得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要求雇主給予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另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8條:
勞工因出差或其他原因於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致不易計算工作時間者,以平時之工作時間為其工作時間。但其實際工作時間經證明者,不在此限。
勞動部的函釋只提到假日出差要視為照常出勤,
實務上,奉派到國外出差,搭飛機移動之交通路程,一般不會計算工作時間。
國外出差的交通時間,視區域,可能遠遠超過單日正常工時加延長工時的上限12小時
如果國外出差的交通時間要計算工時,
那麼以後沒有企業可以到較遠地的國家出差了,因為全都違反勞基法第32條第2項
所以出差飛機交通時間,通常會以差旅津貼或路程假的方式處理,而不以加班看待。
您也可以參考另一篇的問答內容:假日出差加班費與補假如何給?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