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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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假問題

請問我的顧主有照勞基法給勞健保,但休假每年都只有3天,因爲我的顧主於每年的11月份會換ㄧ家新的公司名稱,然後於12月份就開始ㄧ個新的年度,造成我每年都無法達到做滿一年,所以只有3天休假,但是我還是在這家公司上班沒有變動,想請問有辦法檢舉嗎?因爲我的顧主就鑽漏洞,每到年底就換一家公司,且是政府單位的委外公司,請問要如何檢舉,爭取勞工的權力,薪資給勞委會的最低工資,確還要奪我的年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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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1016號判決指出:「按為保障勞工之基本勞動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防止雇主以法人之法律上型態規避法規範,遂行其不法之目的,於計算勞工退休年資時,非不得將其受僱於「現雇主」法人之期間,及其受僱於與「現雇主」法人有「實體同一性」之「原雇主」法人之期間合併計算,庶符誠實及信用原則。


因此,如果有辦法舉證雇主只是借殼換魂,本質上仍是同一雇主,例如負責人根本相同或是大致相同等等,都可以主張前後雇主實際上是同一個,因此年資要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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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處理勞資問題有兩條路線
一是申訴檢舉,勞工局經勞動檢查確認違法情節後,依法開罰
但這只限於行政裁罰,並不會釐清雇主要返還多少工資、加班費、資遣費
(勞工局是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關)
如果要追討工資、資遣費或加班費等權益,要另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同樣是向勞工局申請,兩條路線並不衝突
調解如果失敗,後續就是走法院訴訟追討

建議您可向公司當地主管機關申訴
申訴管道可參閱勞動部:可申訴之相關單位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5990/5999/14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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