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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 計時人員 4小時 休息 30分鐘

您好 我想說 休息時間是必需要休的嗎? 如與雇主溝通好 上滿5H 但不想多休那半小時 想早點下班 是可以彼此協調溝通好嗎?  如果可以需要 簽切結 或是雙方錄音流證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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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規範的是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
勞基法第35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可以看到條文規範的是「至少」30分鐘
目的是為了保護勞工,讓勞工在連續工作一段時間後,能有充分的休息。
因此只要雇主安排的休息時間不低於法令規定,就沒有違法的問題。

 

2

一、下午上班4.5小時
法令雖是規範4小時,不過後面也加了但書
如果有勞工檢舉,舉證責任會在雇主
若雇主的理由能被勞檢採納,就沒什麼問題
實務上除非雇主壓榨得很誇張,造成勞雇關係緊張
否則會因為下午4.5小時沒排休息30分鐘而去檢舉的狀況應該不多
並且除非採變形工時要上10小時班、或是常態性加班
以不常加班的單位來說,為了多排半小時休息,造成延後半小時下班
也未必符合勞工的期待

二、休息時間是否打卡?
上面提到了舉證責任在雇主,能打卡自然是比較有所依據
不過實務上休息時間打卡的狀況不算多
比起打卡,實質上有讓勞工脫離雇主的指揮監督,達到真正的休息比較重要
打了卡卻沒休息,被申訴的機會還是存在

三、下班直接加班?
如果雇主下班前四小時內沒再安排休息時間
則下班後至加班前,仍應該安排30分鐘休息時間
換個角度說,下班後若要求先休息半小時才可計算加班,這是合理的
同樣的,如有爭議,舉證責任在雇主
勞基法第70條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條
都要求工作規則裡要有休息的相關內容
故建議先在工作規則中寫清楚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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