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診所月薪制薪資計算問題

診所門診時間:

週二至週五: 早 09:00-12:00;午 15:00-18:00;晚 18:00-21:30

週六: 早 09:00-12:00;午 14:00-17:00

若是上午+晚班 (晚餐可以外出買回去吃或自備)

採月薪制 25000/月+津貼7000;週工時:40小時;月工時:160小時

固定休假日: 週日(休假日)、週一(例假日)

逢天災颱風假,依照政府法令休診,當日不給薪

問題一: 診所沒有每天固定開滿3個診,例如:週2至週5 開午晚診(15:00-21:30),週6 早午診(09:00-12:00 + 14:00-17:00),因此我每週2至週5的工作時數每天都會 -1.5小時,每週6 -2小時,例如以10月份薪資計算為例:

國定假日10/10-10/13,依法令休診,但原定10/4補班日是原先與診所協定好的星期六工作日,故採不補班,不給薪計算,10/12星期六採不計薪休假

總月薪資方式如下:25000-{(25000/240H*週2至周六總負時數31.5H)+(25000/240H*10/4+10/12未出勤負時數16H)}-勞健保自付額955+職照津貼4000+行政津貼3000=26097元

這樣的薪資計算方式是否正確? 診所每天開診未滿8小時,不足的時數要員工自行吸收、不給薪,這樣是合理的嗎?

 

問題二 每天開3診,一天最多時數為9.5小時,若星期2~星期5不想被扣負時數薪資,就需早午晚上班09:00-12:00+15:00-20:00才能湊足8小時/天,若加入星期六2小時負時數,等於每天除8小時以外需再加上30分鐘,總覺得這樣的薪資計算方式好像有問題!

 

 

熱門回應

1

這已經是很明確的「積借休」、「負時數」制度,都是醫療業常見、但違法的制度
您可進一步參閱專區專文介紹:
【周海威專欄】亞東醫院的『負時數』爭議,到底有沒有問題?
『曹新南專欄』負時數是怎麼回事?

 

2

醫療業適用四週變形工時
應該以四週為單位排班表,而非以月休的方式計算
四週內有四例四休,四週正常工時上限160小時
排班時,排超過160小時的部份,都要計算加班費
實際加班費計算,應該先根據四週班表,註記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
再依照加班日的屬性,計算加班費

 

3

只要是約定為月薪制,就應計算幾天的工資
未給休息日、例假日工資,則違反勞基法第39條
可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處2萬~100萬罰鍰

 

4

雇主有責任提供勞務,(民法487條)白話說就是,勞工已經把時間賣給雇主了,雇主就有於該期間,安排勞工工作的權利,如果雇主不給予勞工工作,那是雇主的放棄自己的權利,不是勞工的問題,該其間工資雇主仍應給付,且勞工不用補服勞務。

 

5

 

勞工局處理勞資問題有兩條路線
一是申訴檢舉,勞工局經勞動檢查確認違法情節後,依法開罰
但這只限於行政裁罰,並不會釐清雇主要返還多少工資、加班費、資遣費
(勞工局是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關)
如果要追討工資、資遣費或加班費等權益,要另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同樣是向勞工局申請,兩條路線並不衝突
調解如果失敗,後續就是走法院訴訟追討

建議您可向公司當地主管機關申訴
申訴管道可參閱勞動部:可申訴之相關單位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5990/5999/14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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