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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台北市政府勞動局

同性婚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台北市政府勞動局-台北市政府勞動局

 

Q:香香與阿美是同性伴侶,並於今年8月向戶政機關完成結婚登記。香香想親自照顧阿美未滿1歲的女兒小婷,她可以向老闆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嗎?  

A: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第20條規定,該施行法第2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  

因為香香跟阿美已經完成結婚登記,若是香香向法院聲請收養小婷,即可於「法定先行共同生活期間」或「認可收養裁定發生效力」時,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規定,以書面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參考連結:
1、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https://pse.is/M5BA4
2、性別工作平等法:https://pse.is/K42B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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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台北市政府勞動局

圖/台北市政府勞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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