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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保勞健保

你好 

 
我工作快六年了,最近才發現,公司當初要員工簽放棄勞健保的單子,是在法律上沒有效應。老闆是說去外面保公會比較便宜,跟朋友聊天中,才發現自己的權益受損很大,沒勞健保 特休 國定假日要上班等等
 
想離開公司 是因為沒有任何保障,我有上網查一下法條,勞基法14條 第六款 在知悉情形30天內 可以不經預告離開公司,並請求資遣費,不知道我的解讀對不對? 例如 我在2020 1/1想離職,公司違法情形是在2019 12月中發現 這樣可以請求資遣費嗎?麻煩解釋白話點,謝謝
 
 

熱門回應

1

先談談30日除斥期間的問題
節錄勞基法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這裡指的「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是為了要「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而且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契約,雖不需「預告期」,但不表示不用「告知」
因此要使用此條文,您必須在得知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違反勞動法令的30天內
明確向雇主宣告「因雇主違反勞動契約/勞動法令,故即日起終止勞動契約,請雇主依法支付資遣費」
此外,依照本條終止勞動契約,雖然可請求資遣費,但卻是無法請求預告期工資的
(由雇主發動的資遣,才會有預告期工資)

 

2

依照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原則上員工人數在5人以上,雇主就「應」替自己旗下的員工投保「勞工保險」

因此,雇主替員工投保勞工保險,是法律的「強制規定」。

依照民法第71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契約是一種法律行為,因此當法律對某一件事情有強制規定的時候,人們就不能用契約來改變遊戲規則。

 

3

雇主如果沒有表示資遣,並不會有資遣預告期工資(事實上雇主是採開除方式)
您若能證明當時已知雇主違法情事,並因此宣告終止勞動契約及請求資遣費
則資遣費和非自願離職證明才有機會拿到
勞健保費,如果當時雇主有代扣個人負擔金額、卻未投保,才有賠償勞健保費的問題
否則勞健保(含就保)未投保,只是由勞保局對雇主開罰,但不能追溯投保
另外如果當時您有申請勞保給付,卻因為雇主未投保,害您無法申請到勞保給付,這部份才有賠償問題
至於勞退的部份,可以補提繳,這部份沒問題

 

4

建議您可向公司當地主管機關申訴
申訴管道可參閱勞動部:可申訴之相關單位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5990/5999/14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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