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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關門談話裡的性騷擾?|律師談吉他

辦公室關門談話裡的性騷擾?|律師談吉他-升遷

 

 

上週臺北市政府爆出可能有性騷擾發生,相關人士的話題度讓整個新聞甚囂塵上,但目前仍未知實情。
到底怎樣是性騷擾?一定要撫摸、碰觸才算嗎?開黃色笑話算嗎?談什麼會構成性騷擾?

 

碰觸算性騷擾,言語也算性騷擾

依照性騷擾防治法,性騷擾不限於特定行為,基本上只要是「與性相關」、「違反他人意願」的行為,不論是利益交換(例如職場上的升遷、降職)或單純冒犯,都有可能是法律定義的性騷擾。因此,不管你是用肢體或言語,只要符合這些條件,都有可能算是性騷擾。

而碰觸與言詞這兩種性騷擾最主要的差異是處罰的不同。
如果是肢體性騷擾,碰觸到了隱私部位,屬於刑事責任,最重可處兩年有期徒刑。
如果是肢體性騷擾但沒碰到隱私部位,或是純言語或其他形式的性騷擾,雖然沒有刑責,但政府可以罰錢,最重可處10萬罰鍰。

碰哪裡算性騷擾?講什麼算性騷擾?

有些性騷擾不難理解,例如碰觸「胸、臀」,這是法條明定的性騷擾類型;而私密處更是毫無疑問。
至於其他身體隱私部位,「腰、背、肩」在有些法院的眼裡看來,也不是任何人可以輕易碰觸的。違背他人意願擅自碰觸這些地方,就有可能算是性騷擾。
(可參考台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2836號判決)

但講什麼算是性騷擾,並沒有一個比較明確的界線,主要還是依照上面的標準去解釋,也就是「是否與性相關、是否違背他人意願」。不過,我也找到一些例子可供參考。

例如,某A瘋狂追求B,時常傳送告白簡訊、想發生性關係的簡訊給B,即便B已明確表示困擾,仍不罷休。除此之外,更在網路上散播謠言,讓人誤會A、B已經在一起、B已懷上自己孩子的訊息。這個案例法官就認為構成性騷擾。
(參考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71號行政訴訟判決)

又例如,某C在路上碰到不認識的D,直接問「你有在賣嗎?」,這種暗示對方有在進行性交易的言語騷擾,也構成性騷擾。
(參考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99號行政訴訟判決)

另一個類似的案例是當事人在路上被一位素不相識的人問「胸部敏不敏感?」、「有沒有性高潮?」,法官也認為構成性騷擾。
(參考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121號行政訴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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