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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討勞健保員工自付額

您好:
想請教
自從今年6月底7月初懷孕後,即有告知公司,但因為7、9、10月都有斷續出血,所以各有請了兩三天的假,最近因為出血再加上宮縮有早產跡象,所以醫生幫我開了診斷證明,從11月在家臥床安胎至2月底預產期,在懷孕期間,有被公司說工作不上心、口氣不好、態度不好等等,公司也曾提出叫我留職停薪,但當時我拒絕,現在因為身體不穩定,我才提出請安胎假休養,將近四個月,然後公司問我之後有什麼規劃一次講明,我說安胎假完會接著請產假及六個月育嬰假,公司回覆這樣人力上會有空窗期什麼的,他們需要補人,後來 我脫口說出,那我們再各退一步,讓公司好做事,育嬰假六個月後,我可以自請離職,結果 秘書說我這樣是惡意欺騙。
 
關於勞健保員工自付額105、106、107年追討,在我11/12去公司請安胎假前,都沒有提起過,11/12去公司請安胎假時,秘書說公司很好,之前都沒有扣除自付額,現在安胎期間我必須要付員工自付額,然後公司有提出要追討這將近三年的自付額,11/15發薪日就沒有匯給我10月份的薪水。
 
我是105.12.1到職的,這將近三年的時間上下班都沒有打卡,公司也都沒有給薪資單,每個月就是收到31000。
 
請問公司沒有告訴我追討自付額的總金額,就沒有給我10月份薪資,這樣對嗎?
 
另外,公司可以追討這近三年的勞健保員工自付額嗎?
 
我現在該怎麼辦呢?
以上請幫忙解答,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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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請育嬰假和安胎假是法令規定的權力,哪來的惡意欺騙

根據《勞工請假規則》,勞工安胎休養應該列入病假計算,如果是從薪資來算,一年內病假在30天內給予半薪,如果超過30天則不予計薪。

依勞動基準法第50條規定,女性勞工受僱工作在6個月以上者,產假期間工資照給;未滿6個月者減半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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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分回歸一開始勞動契約來看,雇主有沒有答應要幫員工全額付勞健保,如果一開始勞工契約,雇主就允諾要全額給予勞工,那這債權當然不存在。

若是公司在勞動契約上約定女性勞工懷孕就取消勞健保公司全額支付,這部份可能會有違反職場性別歧視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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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處理勞資問題有兩條路線
一是申訴檢舉,勞工局經勞動檢查確認違法情節後,依法開罰
但這只限於行政裁罰,並不會釐清雇主要返還多少工資、加班費、資遣費
(勞工局是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關)
如果要追討工資、資遣費或加班費等權益,要另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同樣是向勞工局申請,兩條路線並不衝突
調解如果失敗,後續就是走法院訴訟追討

建議您可向公司當地主管機關申訴
申訴管道可參閱勞動部:可申訴之相關單位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5990/5999/14489/

 

法律扶助基金會

https://www.laf.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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