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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頂

診所工時這樣算有違法嗎?

想請大家幫忙解惑

目前待的診所老闆當初說是以公務員時數去算每月上班需達到的時數,但因為診所看診時間較短 早診8:00-12:00 午診15:00-18:00 晚診:19:00-21:00 這樣變成說因為我們要達到所謂的公務員時數,比如10月他們算是要滿176小時,就需要常常上到全天班9小時 有時還會加18:00-19:00的值班總共10小時,沒有達到時數就會變負時數,要不就是在下個月多上時數去補(但班已經排的太滿目前根本沒時數可以補),不然就是年底會結算少多少時數會扣在薪水裡。想請問這種作法是合法的嗎?因每天班都很滿了月休也都沒辦法八天,頂多六天或七天已經不錯了,常常連六休一,所以想請大家幫忙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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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純假定每月以四週28天來算,每週應有一例假日、一休息日,每月應有4休4例。

月休8天有少給假的問題
可進一步參閱:『曹新南專欄』排班制,可否直接規定月休8天?
簡單說,每七天要有一例一休,一年52週,計52例52休,共104天假
加上12天國定假日,一年至少休116天
若只月休8天,一年8*12=96天假,是不夠的

少給假,就要多給加班費
例假日不可輕易加班,基本上會以休息日加班來計算
詳細金額可參閱楊朝崴老師的計算
或參閱專區置頂文:『曹新南專欄』新版勞基法4種加班費精華整理

 

如果您對相關法條不熟悉,不知如何向僱主爭取權益,
可考慮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勞工局)申訴
也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求雇主足額發給工資與加班費
可參閱勞動部:可申訴之相關單位

 

醫療業適用四週變形工時
應該以四週為單位排班表,而非以月休的方式計算
四週內有四例四休,四週正常工時上限160小時
排班時,排超過160小時的部份,都要計算加班費
實際加班費計算,應該先根據四週班表,註記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
再依照加班日的屬性,計算加班費

 

您也可參考:『曹新南專欄』新版勞基法4種加班費精華整理

實際加班費計算,要看班表怎麼排
應在班表上註記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等,做為加班費計算依據
再依加班當日的屬性計算加班費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另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得延長工作時間,其連同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延長工作時間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但如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例外規定。另,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工作時間得採3個月總量管控,但1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1

這已經是很明確的「積借休」、「負時數」制度,都是醫療業常見、但違法的制度
您可進一步參閱專區專文介紹:
【周海威專欄】亞東醫院的『負時數』爭議,到底有沒有問題?
『曹新南專欄』負時數是怎麼回事?

 

2

醫療業適用四週變形工時
應該以四週為單位排班表,而非以月休的方式計算
四週內有四例四休,四週正常工時上限160小時
排班時,排超過160小時的部份,都要計算加班費
實際加班費計算,應該先根據四週班表,註記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
再依照加班日的屬性,計算加班費

 

3

雇主有責任提供勞務,(民法487條)白話說就是,勞工已經把時間賣給雇主了,雇主就有於該期間,安排勞工工作的權利,如果雇主不給予勞工工作,那是雇主的放棄自己的權利,不是勞工的問題,該其間工資雇主仍應給付,且勞工不用補服勞務。

只要是約定為月薪制,就應計算幾天的工資
未給休息日、例假日工資,則違反勞基法第39條
可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處2萬~100萬罰鍰

 

4

《勞基法》第36條「七天中須休一天」的規定,當然也包括部分工時的兼職者,即使一天工作只有幾小時,雇主還是必須按照法規,讓兼職者也能「七休一」。

依照法令,每七天要有一例一休
一年52週,計52例52休,共104天假

 

5

如果您對相關法條不熟悉,可考慮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勞工局)申訴
也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求雇主足額發給工資與加班費
可參閱勞動部:可申訴之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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