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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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被資遣,謀職假申請規範為何?

公司於11/13確定資遣並告知我做到11/30,而我依規定向公司申請謀職假,公司一開始同意申請並需檢附證明,卻於謀職假當日中午告知我面試完需直接回公司上班,然後隔日上班卻告知我無法讓我申請整日,並告知我勞動局同意依公司規定以時數申請,但本周我依公司規定方式依時數申請,又告知我面試單間公司最高只能申請4小時,並得依公司至面試公司地點之時間評估可申請之謀職假之時數,且要依公司同意才能申請,請問這樣有無違法?(老闆一直強調沒有不給我請謀職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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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先參閱:『曹新南專欄』被資遣時應注意或請求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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謀職假可以請幾天?

依照勞基法第16條規定,在「每星期不超過兩日工作時間」,也就是為了找工作請假而累積的請假時數每週不超過2天工作時間的原則下,勞工都可以請謀職假。


謀職假怎麼請

請假的方式,勞基法並沒有特別規定,因此原則上還是依照工作規則以及勞動部頒定的勞工請假規則[4]進行。


謀職假是有薪假

至於謀職假的薪水問題,謀職假可是一種「有薪假」!依照勞基法第16條規定,勞工請假找工作的時間,雇主要照常給付工資,雇主不能以勞工請假外出找工作為由,惡意苛扣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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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所以當勞工申請謀職假時,雇主是可以要求證明的
不過既然已經是資遣,實務上並不一定會要求勞工非提供證明不可

此外,謀職假是方便非自願離職勞工謀求新職面試之用
如果沒有使用,並不能折算工資(可參閱台北市勞動局常見問答
故謀職假並非「不管有沒有求職,都要給予」的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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