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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預告期、預告工資及謀職假的幾個誤解|曹新南專欄
最近有幾個客戶與勞工的問題,透過同事轉到我這邊,大概都是資遣衍生出的問題,這邊我解釋一下 :
這是不行的喔。
假設雇主依勞基法合法資遣,並預告1個月(舉例)後離職,勞工也1個月後準時離職,這時就沒有預告工資。
預告工資是用在當雇主要資遣勞工,請勞工立即離職,而不是再多做1個月,那麼就要另給這1個月的工資,做為預告工資。
所以若是雇主沒請勞工立即離職,就沒有這個預告工資。
(1個月是舉例,實際上要依勞工任職期間有不同的預告期)
#勞工拿了預告工資提早離職,是否該補每周二日謀職假工資?
並沒有。
若是做到預告的離職日,例如是1個月後,這時是可以每週有兩天有薪的謀職假。
但是,若是直接拿了預告工資,不用再上一個月的班,雙方勞動契約已經終止,自然就沒有要請謀職假的問題了。
#若是沒請每週兩日的謀職假,是否應補發兩日的加班費?
這也沒有喔。
謀職假當然就是有找工作需求的時候申請,公司應給有薪假,但是若沒去找工作,沒有請假,該日就仍然是正常上班日,不算加班。
例如婚假喪假公假等都是有薪假,這也是有具體事由而提出,總不會沒結婚有上班,然後要求雇主要給婚假的錢對吧。
上述狀況,若雇主願意優給勞工當然可以,但雇主沒給本身是合法合理的。
預告期工資問題也可參考這篇文章第11點:https://www.jobforum.tw/discussTopic.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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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曹新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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