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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預告時間跨年度,是否還有特休?

資遣預告時間跨年度,是否還有特休?-特休

請問,如果公司在12/05預告資遣(一個月),那時間點是就會在01/04,我們公司特休是採曆年制,也就是01/01開始重新計算,那我9年半年資又會有15.4天,這15.4天是否該折算薪資?

 

熱門回應

麻煩你先提供到職日(年/月/日),否則無法回覆。

15.4天,不會全部折現
要依照到職日算,看有多少天是滿9年的特休

資遣離職日當然是1/4

離職時特休結算就得回歸到職日去計算

 

現在的問題點就是離職日期的認定是 12/5 還是 1/4?
週年制部分在之前公告一例一休時已經依照比例補還給我們了,所以我們都從1/1開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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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原則:曆年制給假,不能低於法令規定(即週年制),所以離職或資遣時,要回到週年檢視。

特休假是到達一定年資公司必須給予之特休假,因此沒有依比例給假的問題。

勞基法第38條第4項: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從106/1/1以後,只要是依法應取得的特休
離職時的未休天數,法令要求不論未休原因為何,一律折算工資

特休折現計算方式,見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1條第2項第1條第2目:
(二)前目所定一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
因此也就是以結算日最近一個月不含加班費的工資總額/30,做為一日特休應折現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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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也可下載參考:1111個人版特休試算工具
輸入到職日、查詢日期;選擇特休制度、進位方式、比例方式,即可對照檢視

勞基法第38條第1項的特休規定: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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