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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闆因為我要辭職就惡意扣我薪水

老闆因為我要辭職就惡意扣我薪水-加班費

老闆因為我要辭職就惡意扣我薪水-加班費

老闆一開始覺得我工作表現很好就給我獎金,但後來我提辭職之後,她就惡意扣我薪水,然後沒有幫我保勞健保,工作在小吃店,然後常常不準時下班又不給加班費,想請問該怎麼處理呢?

 

熱門回應

1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2

沒保勞健保

五人以上才是勞保的強制投保單位
如果公司員工未滿五人,沒成立投保單位、沒投勞保,未必違法
但就業保險與勞退提撥,仍具有強制性
而如果是主要工作,健保也應投保
只是沒投勞保,則職災補償金,雇主要全額支付,無法由勞保給付抵充

若公司員工五人以上
勞工保險條例第72條第1項: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未保勞保,除了會依保費金額的4倍處以罰鍰之外(行政機關裁罰,與個人求償無關)
勞工申請給付,因雇主未投保造成無法申請或申請金額短少
其損失金額要由雇主賠償(透過訴訟求償)
不過如果即使雇主依規定投保,勞工仍不符合勞保給付請領資格
則沒有賠償的問題(且勞保年資無法追溯)

全民健康保險法第84條第1項:
投保單位未依第十五條規定,為所屬被保險人或其眷屬辦理投保手續者,除追繳保險費外,並按應繳納之保險費,處以二倍至四倍之罰鍰。
健保也沒有很明確的損害賠償問題
因為在區公所加保有保費;但在公司加保也有個人負擔,是否針對差額求償,請自行評估

勞退則是可以要求雇主補提繳至勞工的退休金帳戶

 

3

勞工如果有於平日或休息日加班,依照《勞基法》第24條規定,雇主本來就應該給加班費。

您也可參考:『曹新南專欄』新版勞基法4種加班費精華整理

實際加班費計算,要看班表怎麼排
應在班表上註記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等,做為加班費計算依據
再依加班當日的屬性計算加班費

 

4

勞工局處理勞資問題有兩條路線
一是申訴檢舉,勞工局經勞動檢查確認違法情節後,依法開罰
但這只限於行政裁罰,並不會釐清雇主要返還多少工資、加班費、資遣費
(勞工局是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關)
如果要追討工資、資遣費或加班費等權益,要另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同樣是向勞工局申請,兩條路線並不衝突
調解如果失敗,後續就是走法院訴訟追討

建議您可向公司當地主管機關申訴
申訴管道可參閱勞動部:可申訴之相關單位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5990/5999/14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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