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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頂

保障薪資14個月

公司規定保障年薪14個月。第13、14個月於隔年1月、7月分別給薪。

我已與公司約定2020/01/31辦理離職。

但公司表示由於7月已離職,故不發給第14個月薪資。

這樣有無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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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已滿5年,圖片是公告的規章

您可參閱:任職未滿一年,是否應依比例發給保障年薪

 

需要請您提供更多資訊才能判斷是否合法喔! 一般來說口說無憑,所以上我們會以書面文件做為基本判斷條件,要參考以下文件,才能做出判斷: 1. 勞動契約 2. 工作規則 3. 第 13、14個月薪資 / 獎金發放準則 如果這些書面上都沒有提到,就要提出口頭契約的證明,這樣才能知道公司是否有按照契約發放薪資 / 獎金,才能判斷是否有違法。

 

如果勞動契約、徵才廣告,已經明確告知應徵者「保障發給一定月數之工資」,則勞動契約已明確告知勞方任職一定期間,該期間會有固定之報酬,保障年薪、年終,若無其餘限制條件,且被認定為屬於工資範疇,即使勞工並未達任職滿一年,依然需要依服務之比例進行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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