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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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頂

老闆說要停業,我的權益保障。

我在這個單位工作約十個月,前幾日老闆說他們夫妻決議只做到過年前(寒假開始),他說應該會先辦理停業半年,以後的事再看情況。請問在這個情況下我除了認份的接受外,有其它權益嗎?例如"資遣費"?畢竟年前很難找工作,年後找工作也要一段時間,收入會中斷、年資也要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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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參閱:『曹新南專欄』被資遣時應注意或請求事項

如果是簽了離職單就喪失資遣費及請領失業給付的權利了,除非你能證明【被迫或被騙】,但是要證明【被迫或被騙】是相當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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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勞基法第11條規定事業單位(公司)遇歇業或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時;迫於情勢雇主固然得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也就是我們在職場上常說的「如果公司要結束營業就必須遣散勞工,並依法做解僱資遣,雇主應依法給予勞工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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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歇業解散勞工依法受資遣費權益給付保障外,還有一項勞工基本權益尚能依勞基法第16條向雇主請求「預告期間」之工資補償;也就是說雇主須於下列時間做預告通知解僱程序,若否則應加給勞工預告期間之補償工資,如:


1.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2.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3.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另,勞工被迫解僱失業後,除了有資遣費及預告工資做為補償外,如果符合《就業服務保險法》之要件者,也可以向勞保局申請失業給付,以暫時維持失業時期的經濟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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