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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簽了離職單就喪失資遣費及請領失業給付的權利了,除非你能證明【被迫或被騙】,但是要證明【被迫或被騙】是相當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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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勞基法第11條規定事業單位(公司)遇歇業或轉讓、虧損或業務緊縮時;迫於情勢雇主固然得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也就是我們在職場上常說的「如果公司要結束營業就必須遣散勞工,並依法做解僱資遣,雇主應依法給予勞工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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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歇業解散勞工依法受資遣費權益給付保障外,還有一項勞工基本權益尚能依勞基法第16條向雇主請求「預告期間」之工資補償;也就是說雇主須於下列時間做預告通知解僱程序,若否則應加給勞工預告期間之補償工資,如:
1.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2.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3.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另,勞工被迫解僱失業後,除了有資遣費及預告工資做為補償外,如果符合《就業服務保險法》之要件者,也可以向勞保局申請失業給付,以暫時維持失業時期的經濟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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