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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請離職

自請離職-特休排定

問題在第11條,目前因為在職4個月,想離職,但因當初急著要工作,沒有認真研讀合約,對方說簽那就簽那,但到現在才拿到合約,認真逐條看過後,查了勞基法完全不同,那是要以勞基法為主還是簽約的為主

 

熱門回應

不太清楚您的職業和行業別,若合約本身違反勞基法,那合約本身就是無效的!

 

關於簽署最低服務年限的問題,可先參閱:
老闆說要綁N年─勞動契約的最低服務年限約定合法嗎? ∣ 法律百科

勞基法第15-1條第1~3項:
未符合下列規定之一,雇主不得與勞工為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並提供該項培訓費用者。
二、雇主為使勞工遵守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提供其合理補償者。
前項最低服務年限之約定,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不得逾合理範圍:
一、雇主為勞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之期間及成本。
二、從事相同或類似職務之勞工,其人力替補可能性。
三、雇主提供勞工補償之額度及範圍。
四、其他影響最低服務年限合理性之事項。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約定無效。

通常是雇主花了大量的成本,培訓勞工(例如:航空機師)
希望勞工受訓完能有較長的服務期間
或是雇主為了綁住勞工,提供一筆簽約金,如果勞工提前離職,則要返還簽約金
所以可能要先確認您公司的培訓內容
如果所謂的培訓期,並沒有額外的訓練支出
或是訓練成本不高,使合約期間不合理,則該合約可能無效

 

第九條也有問題

勞基法第38條第2項: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特別休假是勞工依法享有的權利
且新制上路後,已經將特休排定權交給勞工
雇主有需求,可以協商,但不能強制,否則有限縮勞工行使權利的問題

 

勞工局處理勞資問題有兩條路線
一是申訴檢舉,勞工局經勞動檢查確認違法情節後,依法開罰
但這只限於行政裁罰,並不會釐清雇主要返還多少工資、加班費、資遣費
(勞工局是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關)
如果要追討工資、資遣費或加班費等權益,要另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同樣是向勞工局申請,兩條路線並不衝突
調解如果失敗,後續就是走法院訴訟追討

建議您可向公司當地主管機關申訴
申訴管道可參閱勞動部:可申訴之相關單位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5990/5999/14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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