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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未參與投標導致勞動契約終止,是否應給予資遣費

我現在所屬的公司向公家機關投標物業管理承攬,無論得標與否,他們和公家機關的合約終止日是12/31,且他們需要加贈一個月的服務給公家機關(根據採購法須義務提供20%的服務)。我在12/17透過我們清潔組的代表告知,公司未參與投標,勞動契約也終止於12/31,被告知此事時,未提及勞動契約展延。1/1之後還留下來的人,應該要重新續約,所以我大可1/1之後就不去了,但我還是延到1/7才離。

問題出在這裡。

1.公司還需要加贈一個月的服務給公家機關,但勞工契約已經終止,是否他們應該給我資遣費?

2.其實我沒有與他們簽訂任何契約,但我們的勞動契約卻是有期限的,他們是否要給予我資遣費?

3.定期契約沒有特休費?真的嗎?(我聽清潔組的經理說,定期契約也有)

4.我在離職書上已經寫了非自願離職,她(專案經理)當初自己也說會給我非自願離職,現在卻要我自請離職……公司高層似乎正在處理,假如後來公司高層同意非自願離職,但專案經理要搞鬼不給,我該怎麽辦?只能申訴嗎?

 

熱門回應

可參閱:『曹新南專欄』被資遣時應注意或請求事項

 

1

依照勞基法第9條,只有臨時、短期、季節性或特定工作可以簽定期契約,如果有繼續性的工作,應該簽不定期契約

勞工和政府本身無承攬關係,是您的公司去承攬政府的工作,故仍然要給予資遣費,以及未休完之特休工資。

 

2

既然派遣是不定期契約,就因該要有特休。

勞基法第38條第1項的特休規定: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勞基法第38條第4項: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從106/1/1以後,只要是依法應取得的特休
離職時的未休天數,法令要求不論未休原因為何,一律折算工資

 

3

勞工局處理勞資問題有兩條路線
一是申訴檢舉,勞工局經勞動檢查確認違法情節後,依法開罰
但這只限於行政裁罰,並不會釐清雇主要返還多少工資、加班費、資遣費
(勞工局是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關)
如果要追討工資、資遣費或加班費等權益,要另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同樣是向勞工局申請,兩條路線並不衝突
調解如果失敗,後續就是走法院訴訟追討

建議您可向公司當地主管機關申訴
申訴管道可參閱勞動部:可申訴之相關單位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5990/5999/14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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