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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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加班費及休假

 
各位前輩大家早安
小弟有問題想請教各位,麻煩各位了謝謝。
 
小弟於108年7月29日到職,職務是廚房炒菜人員。
每天固定工時是8小時40分,月休四天。除了空班沒有休息時間。
不論國定假日或是星期六都要上班,只休星期日。
 
想要請問
 
1.店長沒有正面回答,但他的意思是說每天超過的40分鐘不算是加班,但是一週累積下來的時數很明顯的超過法定的40小時。
想要請問,超過的40分鐘到底能不能算加班?因為每天是固定超時40分鐘,可以累計成小時後來算加班費嗎?
 
2.到職時沒有簽勞動契約,只是口頭告知一些注意事項,例如休假、薪資。 
  店長告訴我們,當初就講好月休四天,所以元旦本來就要來上班。後來我再問元旦上班是否有雙薪,店長並沒有正面回答。
  店長所謂的”當初就講好的月休四天”在法律上是否成立?國定假日雙薪也是勞基法有規定對嗎?除了月休四天外,沒休到的假是不是可以追討?
問題有點多,再麻煩各位前輩跟老師解答
感激不盡,謝謝。

 

 

熱門回應

只要是延後下班時間都要算加班費

可參閱:『曹新南專欄』排班制,可否直接規定月休8天?
依照法令,每七天要有一例一休
一年52週,計52例52休,共104天假。再加上12天國定假日,共116天
若只月休8天,一年8*12=96天假,都已經少給假

少給假,就要多給加班費
例假日不可輕易加班,基本上會以休息日加班來計算
詳細金額可參閱楊朝崴老師的計算
或參閱專區置頂文:『曹新南專欄』新版勞基法4種加班費精華整理

 

如果您對相關法條不熟悉,不知如何向僱主爭取權益,
可考慮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勞工局)申訴
也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求雇主足額發給工資與加班費
可參閱勞動部:可申訴之相關單位

 

2

勞基法第35條的規定: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3

實際加班費計算,要看班表怎麼排
應在班表上註記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等,做為加班費計算依據
再依加班當日的屬性計算加班費

國定假日出勤,可以有三種處理方式:

  1. 給加班費
    勞基法第39條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台87勞動二字第 039675 號函
    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
    所以一般的國定假日加班,都是8小時內加給一日工資
  2. 調移(換別日休假)
    國定假日是可以經勞資雙方事先協商調移的
    但主管機關要求「確明調移日期」
    也就是要在班表或行事曆上註記調移到哪一天
    例如將108/1/1與108/1/4對調
    則1/1變成工作日,出勤不用給加班費;1/4性質變成國定假日,不必出勤
    萬一1/4又再出勤,則仍要依國定假日規格計算加班費
  3. 加班後由勞工選擇補休
    國定假日出勤,也可比照勞基法第32-1條的補休規定
    由勞工在出勤後,從加班費和補休之間,二選一
    如果選擇補休,期限內未休完,仍要回到加班當日計算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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