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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公司薪資條上的名目都是大挪移,目的只是要把總薪資數字給弄到38000怎麼辦?

請問公司薪資條上的名目都是大挪移,目的只是要把總薪資數字給弄到38000怎麼辦?

因為是保全業,公司給的薪資明細只有簡訊,月薪一開始談好38000(因為要求很多)

不過薪資明細上每年的特休假和國定假給的加班費數字都不同,2018年還把基本底薪給增加了383元,勞健保跟勞退都是高薪低報,當然以上都經過勞工局調解兩次破裂了

現在準備上法院提告,但是我在製作資料時發現公司名目亂填,實在讓我很困擾
請問有哪條法律可治公司薪資名目大挪移的嗎?   

很怕上法院法官只回我公司薪資總數有給到就好了,不過我這邊的薪資明細,公司都亂挪移去加班費,導致特休假跟國定假日都給的過少,或許這樣他們認為可以高薪低報吧

 

 

熱門回應

1

高薪低報是什麼?

雇主以低於您薪資所對應的投保薪資加勞保。

例如:黃葵月薪30,000元,應以30,300元級距加勞保

雇主卻以最低級距加保

只要投保薪資低於實際薪資,就是高薪低報!!

 

2

您也可下載參考:1111個人版特休試算工具
輸入到職日、查詢日期;選擇特休制度、進位方式、比例方式,即可對照檢視

勞基法第38條第1項的特休規定: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3

國定假日出勤,可以有三種處理方式:

  1. 給加班費
    勞基法第39條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台87勞動二字第 039675 號函
    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
    所以一般的國定假日加班,都是8小時內加給一日工資
  2. 調移(換別日休假)
    國定假日是可以經勞資雙方事先協商調移的
    但主管機關要求「確明調移日期」
    也就是要在班表或行事曆上註記調移到哪一天
    例如將108/1/1與108/1/4對調
    則1/1變成工作日,出勤不用給加班費;1/4性質變成國定假日,不必出勤
    萬一1/4又再出勤,則仍要依國定假日規格計算加班費
  3. 加班後由勞工選擇補休
    國定假日出勤,也可比照勞基法第32-1條的補休規定
    由勞工在出勤後,從加班費和補休之間,二選一
    如果選擇補休,期限內未休完,仍要回到加班當日計算加班費

 

4

參閱專區置頂文:『曹新南專欄』新版勞基法4種加班費精華整理

實際加班費計算,要看班表怎麼排
應在班表上註記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等,做為加班費計算依據
再依加班當日的屬性計算加班費

 

5

可先參閱:【蔡晴羽專欄】第一次拿到薪資單,看攏瞴!─談「薪資結構與基本工資」之問題

不論雇主更改工時、休假、薪資、工作規則等等,皆須透過勞資協商,而不是片面說改就改,如果刻意將薪資結構變更變相減薪,影響的可能會是年終的核算(若貴公司計年終不是以全薪來算),或是勞健保投保金額(只以底薪投保,但正確的是,不論何種薪資項目,經常性給與都應納入保額內計算,即應以全薪投保),加班費計算(以底薪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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