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公司薪資條上的名目都是大挪移,目的只是要把總薪資數字給弄到38000怎麼辦?
請問公司薪資條上的名目都是大挪移,目的只是要把總薪資數字給弄到38000怎麼辦?
因為是保全業,公司給的薪資明細只有簡訊,月薪一開始談好38000(因為要求很多)
不過薪資明細上每年的特休假和國定假給的加班費數字都不同,2018年還把基本底薪給增加了383元,勞健保跟勞退都是高薪低報,當然以上都經過勞工局調解兩次破裂了
現在準備上法院提告,但是我在製作資料時發現公司名目亂填,實在讓我很困擾
請問有哪條法律可治公司薪資名目大挪移的嗎?
很怕上法院法官只回我公司薪資總數有給到就好了,不過我這邊的薪資明細,公司都亂挪移去加班費,導致特休假跟國定假日都給的過少,或許這樣他們認為可以高薪低報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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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薪低報是什麼?
雇主以低於您薪資所對應的投保薪資加勞保。
例如:黃葵月薪30,000元,應以30,300元級距加勞保
雇主卻以最低級距加保
只要投保薪資低於實際薪資,就是高薪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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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也可下載參考:1111個人版特休試算工具
輸入到職日、查詢日期;選擇特休制度、進位方式、比例方式,即可對照檢視
勞基法第38條第1項的特休規定: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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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定假日出勤,可以有三種處理方式:
- 給加班費
勞基法第39條: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台87勞動二字第 039675 號函:
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
所以一般的國定假日加班,都是8小時內加給一日工資 - 調移(換別日休假)
國定假日是可以經勞資雙方事先協商調移的
但主管機關要求「確明調移日期」
也就是要在班表或行事曆上註記調移到哪一天
例如將108/1/1與108/1/4對調
則1/1變成工作日,出勤不用給加班費;1/4性質變成國定假日,不必出勤
萬一1/4又再出勤,則仍要依國定假日規格計算加班費 - 加班後由勞工選擇補休
國定假日出勤,也可比照勞基法第32-1條的補休規定
由勞工在出勤後,從加班費和補休之間,二選一
如果選擇補休,期限內未休完,仍要回到加班當日計算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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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閱專區置頂文:『曹新南專欄』新版勞基法4種加班費精華整理
實際加班費計算,要看班表怎麼排
應在班表上註記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等,做為加班費計算依據
再依加班當日的屬性計算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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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先參閱:【蔡晴羽專欄】第一次拿到薪資單,看攏瞴!─談「薪資結構與基本工資」之問題
不論雇主更改工時、休假、薪資、工作規則等等,皆須透過勞資協商,而不是片面說改就改,如果刻意將薪資結構變更變相減薪,影響的可能會是年終的核算(若貴公司計年終不是以全薪來算),或是勞健保投保金額(只以底薪投保,但正確的是,不論何種薪資項目,經常性給與都應納入保額內計算,即應以全薪投保),加班費計算(以底薪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