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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假行使的權力是在勞工不是在公司
勞基法第38條第2項: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特別休假是勞工依法享有的權利
且新制上路後,已經將特休排定權交給勞工
雇主有需求,可以協商,但不能強制,否則有限縮勞工行使權利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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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勞動 2字第 0980070071 號函:
查「無薪休假「(或行政假)並非法律名詞,更非雇主得以恣為之權利。因景氣因素所造成之停工,屬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工資本應依約照付。雇主如片面減少工資,即屬違法,可依法裁罰。(下略)
無薪休假應經過勞資會議後,並獲得個別勞工同意始得施行,雇主片面不受領勞務(放假),屬於雇主受領勞務延遲,勞工仍得請求工資且無須補服勞務,而負時數的概念在勞動法中也是屬於違法的。
簡單說:
無薪休假要經過你同意才能,你不同意的話當日雇主要求休假,是雇主問題,他還是要給薪,不能主張因為你有少來一天而少給薪資,除非你在加班後有申請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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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局處理勞資問題有兩條路線
一是申訴檢舉,勞工局經勞動檢查確認違法情節後,依法開罰
但這只限於行政裁罰,並不會釐清雇主要返還多少工資、加班費、資遣費
(勞工局是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關)
如果要追討工資、資遣費或加班費等權益,要另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同樣是向勞工局申請,兩條路線並不衝突
調解如果失敗,後續就是走法院訴訟追討
建議您可向公司當地主管機關申訴
申訴管道可參閱勞動部:可申訴之相關單位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5990/5999/14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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