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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底離職提前15天告知,結果雇主說薪水算到今天,剩下有日薪計算,可否違反勞基法?

工作月休8天,月薪25500元。
這個月15日跟雇主告知做到1/31後離職,雇主卻在16日說明天到月底用日薪計算,於此我還剩下7日假。
1.試問薪水要如何計算,才是正確?
2.雇主可否有違反勞基法第11條?
 
 

熱門回應

1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依下列規定辦理:

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2

可參閱:『曹新南專欄』排班制,可否直接規定月休8天?
依照法令,每七天要有一例一休
一年52週,計52例52休,共104天假。再加上12天國定假日,共116天
若只月休8天,一年8*12=96天假,都已經少給假

少給假,就要多給加班費
例假日不可輕易加班,基本上會以休息日加班來計算
可參閱專區置頂文:『曹新南專欄』新版勞基法4種加班費精華整理

 

如果您對相關法條不熟悉,不知如何向僱主爭取權益,
可考慮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勞工局)申訴
也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求雇主足額發給工資與加班費
可參閱勞動部:可申訴之相關單位

 

3

基本上薪水是要給滿整個月

只要是約定為月薪制勞工,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特休,都是依法工資照給

民法第123條
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這是每月不分大小月,都以30天計算的依據
因此,勞動 2字第 0960130677 號函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係以月薪總額除以30再除以8核計者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1條第2項第1款第2目:
所定一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

 

4

您如果是自行簽離職單就沒有資遣的問題

若是被資遣可參閱:『曹新南專欄』被資遣時應注意或請求事項

勞動基準法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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