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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所定休假與休息日或例假重疊之當日照常工作時,加班費之計給標準為何?|簡文成專欄
問題:內政部所定休假與休息日或例假重疊之當日照常工作時,加班費之計給標準為何?
回覆:
1.按內政部所定休假遇休息日或例假時,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規定,雇主應給與勞工補假,此乃因內政部所定休假除有政治、民俗及其他意義外,尚有縮短勞工全年總工時之用意,不應因與例假、休息日重疊,致喪失此功能,故雇主應予補假,所稱補假,指補給勞工休假,是補假日性質為內政部所定休假;又補假期日,由勞雇雙方協商排定之。
2.如前所述,內政部所定休假遇休息日,雇主應予勞工補假,而補假日為內政部所定休假,故內政部所定休假與休息日重疊之日為休息日。另因內政部所定休假遇例假,雇主亦應予勞工補假,而補假日為內政部所定休假,故內政部所定休假與例假重疊之日為例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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