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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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飯店業2020年一月的假少放了幾天,詳細如內

我其他的飯店朋友在2020年一月是13(含過年五天的假)+1(這是選舉投票假)=14天假

但是這間飯店說,計算方式為這樣(意思把一月的假分到七跟九月那邊)

一月9天,二月9天,三月10天,四月9天

五月10天,六月10天,七月10天,八月10天

九月10天,十月10天,十一月9天,十二月10天

那我一月離職是否會歸還我的休假,並以日薪給我錢

如果不給是違反勞基法哪一個條款呢

 

熱門回應

1

少給假,就要多給加班費
例假日不可輕易加班,基本上會以休息日加班來計算
未給休息日加班費,則違反勞基法第24條第2項
國定假日也是有薪假,除非有調移,換別天休
否則國定假日出勤應依勞基法第39條,加給一倍工資
以上違法事項,罰則均在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
各處2萬~100萬罰鍰

 

如果您對相關法條不熟悉,可考慮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勞工局)申訴
也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求雇主足額發給工資與加班費
可參閱勞動部:可申訴之相關單位

 

2

可參考:『曹新南專欄』新版勞基法4種加班費精華整理

實際加班費計算,要看班表怎麼排
應在班表上註記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等,做為加班費計算依據
再依加班當日的屬性計算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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