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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問 我如果月薪24000,4/1開始上班中途因為4/2.3.4.5都遇到例假日就沒有上班 後來接著4/6上班到4/9辭職 那這樣我月薪算的話4/2-5.會是有薪水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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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沒有滿一個月都是月薪乘除30天
在乘你做的天數
24000/30=800*10=8000元這樣正常假日有錢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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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如果3/2報到,這樣會不會不足月,因為3/1禮拜天算是休假,1號也無法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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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公司那邊說當初員工手冊上有規定不滿一個月的薪水要看當月幾天下去除~這樣有符合規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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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23條:
稱月或年者,依曆計算。
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這是每月不分大小月,都以30天計算的依據
因此,勞動 2字第 0960130677 號函:
「平日每小時工資額」係以月薪總額除以30再除以8核計者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1條第2項第1款第2目:
所定一日工資,為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一日之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其為計月者,為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前最近一個月正常工作時間所得之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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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今天收到薪資單
一月的薪水是用24000/31後再乘於10天,這樣的算法有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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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中到職/離職的問題,可先參閱:【沈以軒專欄】員工月中到職,當月工資如何計給?
月薪制勞工,例假日、休息日依法都應工資照給
如果未給例假日、休息日工資,有違反勞基法第39條的問題
可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處2萬~100萬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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