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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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期間,沒找到人不給薪是對的嗎?

我在托嬰中心上班,未滿一個月,因腰傷復發,已在1/31告知要離職,需要多久才能離職,若雇主執意要說需找到人,才能離職,才會給薪,是對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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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15條第2項: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雖然準用勞基法第16條的預告期規定,但其實勞基法第15條並無罰則
而勞雇關係本於民法上雇傭契約的本質,允許當事人隨時終止契約(民法第488條
且勞工終止契約的終止權,是形成權
勞工表明自請離職時,就發生效力,不須得到雇主同意
所以基本上,離職日仍以勞工聲明為主
但要注意做好離職交接
如果因為交接不完整,造成雇主損失,雇主是可以循法律途徑求償的

民法第94條
對話人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相對人了解時,發生效力。
提出離職的方式,並不限於書面,只要對方已明確知道您要離職即可

如果您已經依照規定預告離職日,則雇主應安排人員與您交接
找人交接,是雇主的責任,不是勞工的責任
即使來不及找到新人交接,也應安排現有員工交接
除非勞工願意多幫幾天,否則原本聲明的離職日一到,契約就終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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