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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防疫照顧假」應是處理義務衝突,而非「假」!|鄧力瑋專欄

所謂「防疫照顧假」應是處理義務衝突,而非「假」!|鄧力瑋專欄-S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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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疫照顧假」應符合法律授權:

依此篇新聞內容,「防疫照顧假」應是「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傳染病防治法第17條之規定參照)」所下達之防疫措施之一環;其中傳染病防治法第6條第1項第11款之規定:「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配合及協助辦理傳染病防治事項如下:...十一、勞動主管機關:勞動安全衛生及『工作權保障』等事項。」


此次防疫措施,係「高中以下學校延後至2月25日開學」,致使學童父母如有照顧需求,現有假別恐不敷使用;如:家庭照顧假僅有7日,但此次延後開學卻長達14日。

若父母無假可請,卻因照顧未滿12歲之學童而未能出勤,恐有觸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故有關「防疫照顧假」之措施確屬傳染病防治法第6條第1項第11款之規定之「工作權保障」。

 

二、「防疫照顧假」是處理義務衝突:


1.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之規定,父母不能使未滿12歲之兒童獨處,故父母有於學校延後開學期間照顧兒童之公法上義務;又,父母如於系爭停課期間,有出勤之契約義務,即形成公法與私法之義務衝突。


2.復就系爭「防疫照顧假」之內容觀察:「2月11日至2月24日期間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之需求,家長其中1人得請『防疫照顧假』。」,故其確係處理上開義務衝突所為之防疫措施。

 

三、勞動部應考慮將此種防疫措施予以法制化:

其實我國發生SARS時,應即有此種需求;現又遇上「武漢肺炎」,在已有二次重大傳染病防疫經驗的前提下,勞動部應審慎評估,可參酌「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之方式,將之法制化,俾利勞、雇雙方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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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 鄧力瑋老師 授權轉載文

圖/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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