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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前特休之問題

本人於2011年9/15日到職,預計2020年2/29日離職,至於特休公司卻這樣說:經通知,某某某預計109/2/29離職 因未屆滿到職週年9/15,故結算未休特休為10.625天…提醒..至離職日未休完之特休假,將於次月發薪日結算發給。

問題:公司為了統一管理特休,規定每年12月底結算未休完之特休,並發薪資.隔年1月1日起又有特休假. 之前(舊制)2012年9/15滿第一天時,公司為了統一管理,就說怎樣算,只給幾天的特休忘了,並說往後1月1日就是重新計算 ,所以等到2013年的1月1日時,才給7天(舊制),直到2017年1月1日才有15天(剛好遇新制) 如今2020年依公司規定1月起,本人不是還有15天??為什麼說只有10.625天??請問這樣算法合理嗎??而且說因本人的特休是今年度的,所以才沒這麼多天....
 
 

熱門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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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原則:曆年制給假,不能低於法令規定(即週年制),所以離職時,要回到週年檢視。

週年制就是以到職日來做計算的方式

曆年制就是依照公司會計年度來做特休假的計算

曆年制是將特休統一在12/31(日曆年度)結算的制度
為了不低於法令規定的特休天數,會將週年制特休天數從12/31切成兩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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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也可下載參考:1111個人版特休試算工具
輸入到職日、查詢日期;選擇特休制度、進位方式、比例方式,即可對照檢視

勞基法第38條第1項的特休規定: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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