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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生活必需用品|行政院

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生活必需用品|行政院-囤積口罩

 

行政院公告「一般醫用口罩及外科手術口罩」為「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所定生活必需用品,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三十一日生效。

§251條1項本文:
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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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行政院

圖/freepi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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