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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您的解釋,那這樣明白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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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先看你們公司有無工作規則規範,至於雇主非但沒有解釋工讀生的懲戒,與其他員工無關
若曠職來說
曠職超過三天(連續),公司可以開除員工,曠職三天,只能扣曠職日薪水。
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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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部分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後段:
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如果是病假,勞工若未提供證明文件,雇主有權不准假
此外,病假連續請假30天,有無住院?含不含例假日與休息日?
如果30天是依曆計算、或是住院病假,基本上病假天數尚未休滿,若有證明文件,應予准假
即使非住院病假,已請了30個工作日,也還有事假、特休可抵充
仍超過,則可請無薪病假
事假部分
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這部分就要看勞工是因為什麼事情要連續請假,若是不合理,雇主有權不准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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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之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勞動條件等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至於資方要求勞工同意病假或事假不得超過4天,若不同意就請勞工自行離職,基本上主管機關因該是不會同意這樣的工作規則。
如果資方因勞工不同意,病假或事假不得連續請超過4天的規定,要求勞工自己離職原則上是不行的,因該依照資遣流程辦理。
4
如果您對相關法條不熟悉,不知如何向僱主爭取權益,
可考慮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勞工局)申訴
也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求雇主足額發給工資與加班費
可參閱勞動部:可申訴之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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