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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要求表態離職或留任是否違法

您好:前雇主因為雇佣某名工讀生,而工讀生時常曠職不與雇主聯繫,造成其他員工不滿,雇主非但沒有解釋工讀生的懲戒還要求其他員工表態是否留任或離職,且其他員工請病假或事假時,雇主都藉此用line回覆公司並沒有辦法讓員工休病假或事假超過4天的例子,要求員工合意終止契約想請問這樣雇主是否有構成違反勞基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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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您的解釋,那這樣明白了感謝

要先看你們公司有無工作規則規範,至於雇主非但沒有解釋工讀生的懲戒,與其他員工無關

若曠職來說

 曠職超過三天(連續),公司可以開除員工,曠職三天,只能扣曠職日薪水。

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病假部分

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第3項:
普通傷病假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工資折半發給

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後段:
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如果是病假,勞工若未提供證明文件,雇主有權不准假
此外,病假連續請假30天,有無住院?含不含例假日與休息日?
如果30天是依曆計算、或是住院病假,基本上病假天數尚未休滿,若有證明文件,應予准假
即使非住院病假,已請了30個工作日,也還有事假、特休可抵充
仍超過,則可請無薪病假

 

事假部分

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十四日。事假期間不給工資

這部分就要看勞工是因為什麼事情要連續請假,若是不合理,雇主有權不准假。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七十條之規定,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勞動條件等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之。

至於資方要求勞工同意病假或事假不得超過4天,若不同意就請勞工自行離職,基本上主管機關因該是不會同意這樣的工作規則。

如果資方因勞工不同意,病假或事假不得連續請超過4天的規定,要求勞工自己離職原則上是不行的,因該依照資遣流程辦理。

可參閱:『曹新南專欄』被資遣時應注意或請求事項

 

如果您對相關法條不熟悉,不知如何向僱主爭取權益,
可考慮直接向地方主管機關(勞工局)申訴
也可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求雇主足額發給工資與加班費
可參閱勞動部:可申訴之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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