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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初到職,2月15日是否要補班? |曹新南專欄

【臺北市勞動局最新資料】

二月初到職,2月15日是否要補班? |曹新南專欄-2月15日補班

 

 Q:公司上班時間採取與行政機關辦公日曆相同,勞工1月23日有補假,但預計2月15日補班前離職,是否需要還雇主1天的工作時間呢? 

 

A:
1.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僅適用政府行政機關,於適用於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規定,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8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48小時。故若事業單位已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指定依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出勤,將2月15日(原休息日)與1月23日(原工作日)調換,則調換後2月15日為工作日,1月23日為休息日。


2.經合法調換後,應按班表出勤工作,無須補服勞務。
勞動基準法無補服勞務之規定,既已排定班表,即按班表出勤,期間無論請特休、事病假、終止勞動契約或新人到職,皆無關乎補時數之情況。故勞工於1月23日有補假,但預計2月15日補班前離職,無須還雇主1天工作時間,雇主亦不得要求勞工以特別休假抵扣或逕扣1日薪資;反之若有新進員工,則2月15日仍應上班,無法請領該日之加班費用。

參考法條:
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3項:https://reurl.cc/qDEqaE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2項第2款:https://reurl.cc/gvdoxR
勞動部105年1月21日勞動條3字第1050130120號公告:https://reurl.cc/ObOoz3
勞動部106年3月13日勞動條3字第1060049558號函:https://reurl.cc/qDEqX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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