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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老闆吵架 當下離職

我1/16下班後因為跟老闆吵架 當下說我不做了

而老闆也回答隨便我  隔天後就沒去上班了
我1/18晚上到公司填寫離職單
領薪水日時 我17及18號被寫曠職 而且扣了四天薪水 請問這樣合理嗎?
另外請教 我是領月薪的 我工作到1/16薪資應該如何計算?元旦 例假日以及投票日是否支薪 還是只計算有上班的天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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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若沒有曠職的事實,公司扣薪當然違法!

若有曠職只能針對當日未提供勞務的部份不予支薪,但不能倒扣

月中到職/離職的問題,可先參閱:【沈以軒專欄】員工月中到職,當月工資如何計給?

月薪制勞工,例假日、休息日依法都應工資照給
如果未給例假日、休息日工資,有違反勞基法第39條的問題
可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處2萬~100萬罰鍰

 

國定假日出勤,可以有三種處理方式:

  1. 給加班費
    勞基法第39條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台87勞動二字第 039675 號函
    所稱「加倍發給」,係指假日當日工資照給外,再加發一日工資。
    所以一般的國定假日加班,都是8小時內加給一日工資
  2. 調移(換別日休假)
    國定假日是可以經勞資雙方事先協商調移的
    但主管機關要求「確明調移日期」
    也就是要在班表或行事曆上註記調移到哪一天
    例如將108/1/1與108/1/4對調
    則1/1變成工作日,出勤不用給加班費;1/4性質變成國定假日,不必出勤
    萬一1/4又再出勤,則仍要依國定假日規格計算加班費
  3. 加班後由勞工選擇補休
    國定假日出勤,也可比照勞基法第32-1條的補休規定
    由勞工在出勤後,從加班費和補休之間,二選一
    如果選擇補休,期限內未休完,仍要回到加班當日計算加班費

 

實際加班費計算,要看班表怎麼排
應在班表上註記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等,做為加班費計算依據
再依加班當日的屬性計算加班費

可參閱專區置頂文:『曹新南專欄』新版勞基法4種加班費精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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