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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2015年11月6日的新聞:勞動部勞動保險司表示,員工到(離)職當天如果剛好是放假日,可在次一上班日申報加退保,雖然這個放假日包括周休二日、國定例假日以及颱風假等假日,但也更明確的表示員工的確可以指定例休假日為離職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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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預告,依照勞基法第15條第2項: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基法第16條第1項: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不過其實勞基法第15條,只是準用第16條預告期,本身並無罰則
而勞雇關係本於民法上雇傭契約的本質,允許當事人隨時終止契約(民法第488條)
且勞工終止契約的終止權,是形成權,離職日以勞工聲明為主
勞工表明自請離職時,就發生效力,不須得到雇主同意,只是要注意離職交接工作的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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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退保日在假日,這部份勞保局已有申報方式說明
可參閱勞保局:員工於例假日到、離職,應如何申報勞保加、退保及勞退提、停繳?
(可於例假日次日書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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