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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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朔加班費

請問我在公家機關服務,但是適用勞基法

在107年3月修法時,之前因為累積不少加班時數

因為公家有預算問題,幾乎都是換補休

加上人力不足,有口頭上通融,並無要求何時結算

現在我要離職,發現尚有105及107年時數未休完畢

(因為每月最多只能申請46小時加班費)

申請結清時數,卻被告知,無法申請

因為在公家機關服務,之前有規定須在6個月內休完

勞基法修法後,則跟著到職日結算

請問我該如何維護我的權利呢?

 

熱門回應

1

依照《勞基法》第24條規定,雇主本來就應該給加班費。至於勞工加班後是否選擇補休,依《勞動基準法》第32條之1的規定,應該完全依照勞工的意願,雇主不可以片面要求勞工補休。

如果雇主強制勞工補休,而不給加班費,當然就違反《勞基法》第24條的規定,可以依照《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最高罰鍰100萬元,並沒有疑問。

 

2

加班費之性質為工資,實務上大都認為工資是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 依民法第126條之規定,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也就是說,加班費請求時效為伍年,應自發薪日(各期應給付日)起算之。

 

3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另雇主徵得勞工同意得延長工作時間,其連同正常工時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月延長工作時間總時數不得超過46小時,但如遇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例外規定。另,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延長工作時間得採3個月總量管控,但1個月不得超過54小時,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

 

4

即使加班時數超過每月加班上限46小時而違法
但違法歸違法,若勞工沒選擇補休,加班費還是要照給,否則雙重違法

 

5

勞工局處理勞資問題有兩條路線
一是申訴檢舉,勞工局經勞動檢查確認違法情節後,依法開罰
但這只限於行政裁罰,並不會釐清雇主要返還多少工資、加班費、資遣費
(勞工局是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關)
如果要追討工資、資遣費或加班費等權益,要另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同樣是向勞工局申請,兩條路線並不衝突
調解如果失敗,後續就是走法院訴訟追討

建議您可向公司當地主管機關申訴
申訴管道可參閱勞動部:可申訴之相關單位

https://www.mol.gov.tw/topic/3067/5990/5999/14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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